台北市政府
系台湾台北地方行政机构。1945年台湾光复后,明定台北市为台湾省辖市。同年10月,废除日据时代之市役所,成立市政府,划为十个行政区,区以下设里,里以下设邻。1967年7月1日,台北市升格为“行政院直辖市。1968年7月1日,又将市郊的景美、木栅、南港、内湖、七林、北投等6个乡镇划入台北市,至此台北市共有16个行政区。 台北市政府置市长一人,初为简任,后改为直接民选。综理全市行政,指导监督基层事务。秘书长一人,简任,承市长之命,处理该府事务;参事二至四人,简任;顾问三至七人,简聘,承市长之命,办理市政设计,撰拟及审核法案、命令、工作计划,并备咨询有关市政等事项;设民政、财政、教育、建设、工务、社会、警察、卫生等八局,各局置局长一人,均简任;除警察局置副局长一至三人、工务局置副局长一至二人外,其余各局置副局长各一人,均简任或荐任;设秘书、新闻、主计、人事四处及安全室,并因事需要,可增设或裁并所属机构;除秘书处主任由秘书长兼任,其他三处各置处长一人,均简任;主计处置副处长一人,荐任或简任;安全室置主任一人,荐任或简任;各局、处均置主任秘书一人,荐任或简任;局、处、室各置专门委员,荐聘或简聘;秘书、科长、视察若干人,均荐任;专员、股长、编审若干人,荐任或委任;科员若干人,部分荐任,部分委任,办事员若干人,委任。 市政府设市政会议,由市长、秘书长、局长、处长及市长指定之人员组成,由市长召集并担任主席。市政会议议决之事项为:施政计划与预算;提出市议会之议案与报告,该市府所属机构组织规程及办事章则;涉及各机构共同关系事项;市交办事项;其他有关市政之重要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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